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张晓玲,女,汉族。被告尹衍东,男,汉族。
原告张晓玲与被告尹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洪森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