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安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胡某某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太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