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给付其案款1318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案件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