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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125号

胡某某与王某某、祝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给付其案款1318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案件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