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垚瑶、杜明达。被告冯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志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志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志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陆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