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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字第2119-9号

张伟、张建民与李炳然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张建民,李炳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2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李炳然,烟台职业学院退休人员。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1)芝执字第211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炳然在银行存款不26万元。现因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炳然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