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2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李炳然,烟台职业学院退休人员。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1)芝执字第211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炳然在银行存款不26万元。现因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炳然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