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刑执字第14号

苏志光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温瑞刑执字第14号罪犯苏志光,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01195910,汉族,初中文化,住瑞安市陶山镇固前村。现暂予监外执行在家。201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0)温瑞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苏志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现瑞安市司法局建议对罪犯苏志光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苏志光经鉴定患慢性肾衰竭(CKD4期),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具有法定监外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苏志光暂予监外执行。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