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张某,司机。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王学杰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赵江斌,
人民陪审员高昱刚参加评议,
书记员樊晓宁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7月13日举行典礼,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两个男孩。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份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未归。原告多次打电话让其回家,被告总以没有时间拒绝。2012年9月份次子张某乙因耳朵聋住院手术,被告也没有回家看望。为给次子张某乙治疗耳聋手术花了三十万元,被告一块钱没有拿,都是原告向别人借款筹集的。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甲、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法庭查明下列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7月13日举行典礼,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两个儿子,长子李某甲2006年农历正月初七出生,次子李某乙2008年农历五月初四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好。2011年8月份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一起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分居已两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原、被告双方抚养条件,故婚生儿子张某甲、张某乙暂由原告抚养。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或者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学杰
审 判 员 赵江斌
人民陪审员 高昱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