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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27号

钟吉标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27号原告钟吉标,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广珠东线51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荣,职务大队长。

原告钟吉标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吉标以其经庭审后才知悉被告并未对其作出扣分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吉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吉标负担。

审 判 长  徐广钧

代理

审判员  廖 展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