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民初字第00330-2号

邱梅与李瑞、刘红平、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号

法院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梅;李瑞;刘红平;刘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330-2号原告邱梅,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瑞,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红平,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红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梅与被告李瑞、刘红平、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梅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红军所有的陕KLL758号“奥迪A8”型小轿车(车架号:WAURGB4H2CN012427)一辆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刘红军所有的陕KLL758号“奥迪A8”型小轿车(车架号:WAURGB4H2CN012427)一辆予以扣押。

二、扣押期间,被告刘红军不得对被扣押的车辆进行转移、变卖,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贾爱民

审判员 李   淑   媛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慕   晓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