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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5号

谢小飞与张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小飞,张政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5号原告谢小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06286415)。被告张政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04137219)。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飞与被告张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其训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成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