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老河口市某局以张某、刘某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且未履行老河口市计生征决(2012)第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老河口市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老河口市计生征决(2012)第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老河口市计生征决(2012)第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童思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