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987号原告张志华。委托代理人吕宁,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宏业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永宁路16号河畔之星二单元7幢1205室。法定代表人朱广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广生,盐城宏业电动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盐城宏业电动门业有限公司、朱广生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志华负担。
审判员 邵 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商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