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46号被申请人强前,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姬妮娜,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强前与姬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姬妮娜偿还申请人强前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执行费1550元由姬妮娜承担。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姬妮娜的工资抵扣偿还债务,并于2013年8月31日履行了工资抵扣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文辉
审判员 杜存洲
审判员 杨晓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