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经开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中民三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延东
审 判 员 杨 松
代理
审判员 周 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