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萍。
被告:王卓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