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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执字第00129号

原告李义平、李延平、李月琴、王小梅、张鹏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义平,李月琴,李延平,王小梅,张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平,男,汉族,宝塔区文化沟一村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李月琴,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延平,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小梅,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李义平、李月琴、李延平、王小梅、张鹏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再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已将该案案件款118300元(及该款从199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该案件款利息从1996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按逐年计算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共计120440.80元,并加倍支付该款从2011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按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双倍贷款利息计算共计40807.19元,案件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954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共计5490元。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674元由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一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再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延生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