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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1933号

漳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吴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漳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瑞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跃辉、郭凤娇,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皓敏,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漳州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