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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70号

无为县政府与童某某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为县人民政府,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70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张祖武,该县县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无为县人民政府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被执行人童某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 判 长  戴恒安

审 判 员  王烈霞

代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