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70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张祖武,该县县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无为县人民政府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被执行人童某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 判 长 戴恒安
审 判 员 王烈霞
代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