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何笃水,(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09117214)。被告张政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04137219)。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笃水与被告张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笃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其训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成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