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双执字第017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佛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桃。委托代理人王永桥。被执行人江苏杰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蒂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案在执行南京佛克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杰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杰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3、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房地产或车辆),其明确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和车辆。且被执行人江苏杰盛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员经与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南京佛克服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科学
代理
审判员 陆科研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