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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1517号

冯某甲诉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甲,龚某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冯某甲,女。被告龚某甲,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程本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夏天自愿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龚某、龚某乙(现均在外务工)。婚后原、被告一起在广东务工,所挣工钱结余部分均由被告拿走,原告问时被告却说钱被小偷偷走,原告要报案却遭被告反对。2008年起被告独自到成都务工,且不准原告到成都找被告,也不支付小孩学费、生活费。婚后未购买住房,无债权债务争执。201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仍与被告无往来、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称:双方于1990年办理结婚登记,某年生大女儿龚某(现在外务工,挣的钱交给了原告)。1993年被告外出到深圳务工后不久,原告也到被告务工处共同生活,某年某月生二女儿龚某乙后,原告回到老家带小孩。1999年原告又到被告务工处共同生活,被告务工挣的钱均放在原告处。2001年原告借给其弟冯某乙现金10000.00元,到2009年原告说还未收回。被告给原告买过黄金项链5条,大约有40克(原告曾说过其中一条15克的被人偷了)。被告的一条83.5克的黄金项链放在原告处,共同存款现金6万余元原告2011年、2012年还说存在原告处。2012年7月被告与原告同居时,被告发现原告另找了一男人后,原告就一把将东西、钱、卡拿走了。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收到法院的任何材料,现被告找不到原告,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现金10000.00元,家里的财物由原告安排,同时祝原告成功。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举证:

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2012)西充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旨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成立,婚后生育长女龚某、次女龚某乙,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

二、2013年8月12日从广东深圳寄出的信件的信封及龚某、龚某乙身份证复印件、签有二人姓名的记载有内容:“因父亲(龚某甲)毫无责任心,故父(龚某甲)母(冯某甲)感情一直不好,确实早已破裂,所以我们姐妹俩同意他们离婚,尽早结束这段毫无亲情及感情的婚姻,希望法官判决2013年8月8日”的书信一页;旨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龚某甲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990年8月20日原、被告在西充县永清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长女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次女龚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里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性格不合而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西充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不予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对被告提出的在原告之弟冯某乙处尚有10000.00元共同债权、在原告或其亲戚处尚有5条共约40克的黄金项链、一条83.5克的黄金项链、存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认可;同时原告也不认可被告陈述的原告已另找了其他男人;原告仅认可其尚存的首饰有戒指、手镯各一个,且不同意向被告补偿现金;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离婚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虽然离开了被告一段时间,但在原告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被告仍祝福原告,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只要多交流、沟通,相互信任、包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交的签有“龚某”、“龚某乙”姓名的信件,不能证实系二人亲笔书写、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