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鸿硕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全政、全华。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全政、全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创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