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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183号

李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姚寨乡前北中堡村,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永年县。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2013年3月20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姚寨乡南中堡村,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永年县。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被永年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取出事先放在火车站路边草丛里的铁钳,来到预先踩点的名关镇政府街百货大楼楼下“诺基亚专卖店”,用铁钳将该门市门锁剪断,又将左边的玻璃门晃碎后钻入门市。二人将柜台橱子里的十二部不同型号的OPPO手机和一黑塑料袋耳机装到一个箱子里,在装手机过程中,李某某趁张某某不注意悄悄拿了一部黑色触屏手机。后二人出来走到永年县火车站,把手机从盒子里拿出来,放在一个小盒子里,将手机盒扔到了火车站广场中间的石像后面。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乘坐出租车到了邯郸,给千禧大厦的刘某某打电话联系卖手机事宜。在双方约好的邯郸千禧大厦东边,二被告以2,300元的价格将十一部手机和耳机卖给了刘某某,所的赃款供二人平时消费。李某某私自拿的黑色触屏手机后来因借钱抵押给了同村的焦某某。案发后,抵押给焦某某的手机和另一部手机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被盗十二部手机价值共计4,983元。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抓获经过,抓获证明,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取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焦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刘爱香

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