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司先军。委托代理人赵喜春被告周冬洋(又名周东洋)。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我借款20000元久拖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被告周冬洋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十天内还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代理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