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贤林,绰号“彭二娃”,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家住四川省华蓥市。因吸食毒品,2003年12月2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6月8日被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3月14日犯聚众斗殴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1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苟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贤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要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贤林及其指定辩护人苟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彭贤林以被害人彭某甲与彭某乙说话声音大、影响其休息为由,与二人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彭贤林持刀将彭某甲刺伤,后彭贤林拨打110报警投案。被害人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彭某甲系被单刃锐器类工具捅刺左上臂靠腋窝处致左肱总动脉、肱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彭某丙、彭某乙等人的证言、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贤林因家庭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贤林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彭贤林曾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贤林辩称是被害人先动手打我,自己并不是要刺死被害人,自己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贤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彭贤林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动归案,系自首,同时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彭某乙、陈某甲夫妇生育彭某甲(本案死者)、被告人彭贤林,女儿彭某丁,被告人彭贤林生育一子彭某丙。2013年2月13日中午,彭某乙夫妇与彭某甲、彭贤林、彭某丙一起吃过午饭后,彭某甲骑摩托车带彭某乙外出,后于14时许返回家中,两人商谈修建住房事宜,被告人彭贤林因被害人彭某甲与彭某乙说话声音大、影响其休息,与二人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彭贤林口称要刺死彭某乙、彭某甲二人,遂回到儿子彭某丙房屋内拿出腰刀,刺向二人,彭某乙见状亦后退,捡地上砖头自卫,彭某甲捡地上木棒自卫,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彭贤林持刀将彭某甲刺伤,彭某丙见状拨打110报警,120求助。被害人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彭贤林拨打110报警后返回家中向公安民警投案。经鉴定:彭某甲系被单刃锐器类工具捅刺左上臂靠腋窝处致左肱总动脉、肱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查明,被告人彭贤林2003年因吸食毒品被华蓥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1月因持水果刀将他人捅刺成轻微伤,被华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05年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期满;2008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3年2月13日14时11分华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彭某丙报案,称父亲彭贤林因伯伯彭某甲与爷爷彭某乙在家中争吵影响睡觉为由,在自己家地坝将彭某甲杀害。遂立案侦察。(二)现场勘查笔录地点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村6组,在彭某乙家晒场内,距彭某乙家房屋南侧阶檐320cm,距李某甲家房屋西侧阶檐470cm处有滴落状血迹(标注为1号并擦拭提取);距彭某乙家房屋南侧阶檐296cm处有一块残缺砖头(原物提取),在彭某乙家房屋南侧靠唐某家房屋北墙处有一石头堆砌的石台,上有一块残缺砖头(原物提取)。在彭某乙家晒场南侧匡某与唐某家房屋之间有一条巷道,有42cm×28cm滴落状血迹(标注为2号并擦拭提取);巷道南端有一水泥坝子,仰卧一具男尸,尸体下有165cm×76cm血泊(标注为3号并擦拭提取),在血泊南侧距尸体400cm距公路北侧地板上有92cm×87cm滴落状血迹(标注为4号并擦拭提取);在水泥坝子公路边有两处散在滴落血迹(标注为5号、6号并擦拭提取);在公路南侧油菜田有两处滴落状血迹(标注为7号、8号并擦拭提取);在8号血迹南侧公路堡坎下油菜田内,距公路堡坎40cm距西侧田坎边沿482处有一把黑色折叠式弹簧腰刀(标注为9号并原物提取),刀具呈打开状;在公路上通往唐某家晒场梯子处有滴落状血迹(标注为10号并擦拭提取)。附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1张(现场共提取血迹9处、砖头2块、刀具1把)、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照片33张。(三)提取笔录1、书证、破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于2013年2月14日出具说明,证实2月13日14时许,该所接到彭某丙电话报警,称其父亲将其伯伯捅伤,5分钟后,接到自称是彭贤林的电话,称要自首并告知民警自己在华蓥市石岭岗村6组环城路附近,民警告知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将彭贤林传唤至华蓥市公安局。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手机号1398260****机主(彭贤林)资料打印件壹张、通话记录壹张。证实2013年2月13日手机号为1398260****的用户拨打过三次110报警。附:110案件信息表2张、110接警中心接警录音光盘制作说明1份。3、扣押清单2份。2013年2月13日,办案机关对彭贤林作案时所穿黑色长袖羽绒服壹件、黑色牛仔裤壹条予以提取扣押。4、刑事控告书。彭贤林父母彭某乙、陈某甲夫妇及彭某甲妻子陈某乙书写控告信。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贤林死刑。彭某乙在控告书中称:被告人彭贤林长期吸毒,又打架、多次被拘留、劳教、导致妻子在彭某丙4岁时离家,孙子彭某丙长期由我代为抚养,彭贤林从小不爱劳动,不服从父母、老师的管教,从20岁结婚就开始吸毒,妻子李某甲规劝无效,反遭毒打,生下儿子彭某丙4岁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彭贤林在家生活靠我们,还多次逼迫我们给他借钱吸毒,在我们面前长期说:老子用刀捅死你的话。在家中和社会上称王称霸,九年前,彭贤林用砖头砸伤了我的右脚,我举报了他,他被公安局拘留了十五天,出来不思悔改,扬言报复和打死我们双老,我们与彭某甲、妹夫唐某,四人在彭贤林打我们的时候,将彭贤林的脚打断了,我们又出钱给他治疗,他又以此为由要挟我们,要我们赔偿损失,与我们断绝关系。98年彭某甲教育彭贤林不准吸毒,做正业,彭贤林不但不接受,反而用刀砍伤彭某甲背部,裂口达15公分,因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念及弟兄之情未报案,此次作案,是彭贤林首先用刀对我下手,由于我及时躲开,而将彭某甲杀死,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彭贤林死刑。5、被告人彭贤林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彭贤林左手腕有伤,其余未见伤。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彭贤林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三张、现场指认光碟一张、拨打110电话投案录音光碟一张,共计五张。(四)鉴定意见1、被害人彭某甲尸体检验鉴定书。经检验发现死者左袖上方靠腋窝后侧有5cm呈“﹤”型的贯通破口;上身、下身衣着均有大量血液侵染。左上臂上前内侧靠腋窝处有2.8cm×0.5cm纵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创深至肌肉内;以上两创口形成贯通性损伤,左手背有大量不规则皮肤擦挫伤;左膝关节前有三处皮肤擦伤;右膝关节前及下方有两处皮肤擦伤。死亡原因:彭某甲左上臂上前内侧靠腋窝处有2.8cm×0.5cm纵斜形创口,左上臂上后内侧腋窝处有7.5cm×2.5cm纵斜形创口,该两创口形成贯通性损伤,且创内肌肉、肱动脉、肱静脉及神经完全整齐断裂,系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系被单刃锐器类工具(从后往前)用力捅刺所形成。左手背、左右膝关节多处不规则皮肤擦伤,以上表皮损伤应系受伤时抓扯或倒地所形成。死亡时间:据最后一餐不久(最后一餐2小时内)死亡。鉴定意见:彭某甲系被单刃锐器类工具捅刺左上臂靠腋窝处致左肱总动脉、肱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附:尸检照片46张。2、检验报告。所送检材胃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常见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及毒鼠强等。3、物证鉴定所鉴定书。(1)在所送检距西侧匡某家晒场台阶46cm距彭某乙家阶檐1730cm处、距尸体30cm距西侧养鸡坪边沿137cm处、距尸体400cm距公路北侧边沿53cm处地板上、距北侧公路堡坎40cm距西侧田坎边沿351cm处匕首上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彭某甲相同。(2)在所送检距公路北侧边沿200cm距南侧边沿390cm处、距公路南侧边沿90cm距公路南侧油菜田西侧田坎910cm处、距公路南侧边沿50cm距公路南侧油菜田西侧田埂482cm处、距公路北侧边沿110cm距公路通往唐某家晒场的梯子38cm处、彭贤林作案时所穿蓝色衣服左袖口内侧上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彭贤林相同。4、活体检验记录。被告人彭贤林到案时左手手掌下端有一刀伤,长约1.3cm,左手小臂多处见划伤痕迹,彭贤林自述系与其哥哥彭某甲、父亲彭某乙打架时造成(已拍照固定),并扣押彭贤林衣服一件。2013年2月13日,华蓥市公安局法医邓金成、白西川,在场人华蓥市公安局民警李文川、刘宇对彭贤林伤情进行检验,其左前臂后上侧有皮肤擦伤,左前臂后内侧有纵形不规则皮肤擦挫伤;左腕关节前侧有1.5X0.2cm边缘整齐、创角锐利的横斜形创口,伴大量血痂粘附。附伤情照片4张。(五)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实,当天全家吃了中午饭,爷爷和伯伯骑起摩托车出去,奶奶到邻居家串门,我和爸爸彭贤林在家看电视,后爸爸睡觉,我在楼顶上吃瓜子。过了一会,爷爷和伯伯从外面回来,爸爸和他们吵架,爸爸说你们是不是惹到马蜂窝了,爷爷说我们没有吵架,爸爸说你们想哪门,老子拿刀夺死你们,伯伯说你这样不对哟,爷爷也在说,爸爸上楼穿鞋,因我爸爸说拿刀戳死爷爷和伯伯,我朝爷爷他们喊你们快点跑,爷爷退到地坝堆放杂物地方捡了两块半截砖拿在手上,伯伯把手里的扫把放在地坝边的梯子边,退起站在地坝缸子处,爸爸下楼直接用右手拿起刀往爷爷站的地方冲,没说话,爷爷用左手的砖块扔爸爸,但没扔到,爸爸又拿起刀往伯伯站的地方冲,伯伯往地坝的洗衣台处往后面退,因爸爸拿起刀在逼伯伯,我伯伯退到洗衣台时摔了一跤,爸爸也摔了一跤,他们两人摔到一起,我伯伯先站起来,往马路上跑,爸爸爬起来拿着刀又追伯伯,爸爸是背对我的,我伯伯跑到家门口的地坝通往马路上的斜坡处,被爸爸追到了,伯伯又摔了一跤,爸爸往我们这个方向看了一下,直接往马路上跑的,爷爷把砖头放在洗衣台,顺手拿起一根木方去追爸爸,伯伯又爬起来,慢慢往外面走,我看见伯伯走到马路边在找东西扶,我就去扶他。我爸爸在马路边还在说我把我哥儿杀到了,后伯伯就倒在地上,左手腋下在流血。我爸爸今早放了一把刀在我睡那房间书桌左边抽屉里,他捅我伯伯就是用的这把刀。这是一把全黑色腰刀,刀全长约20厘米,刀刃长约10厘米。爸爸和伯伯关系不好,互相都看不惯对方,爸爸要吸毒,又没上班,家里人都讨厌他。几年前他们打过一次架,那次伯伯的背被爸爸砍了一刀,缝了12针,那一次没有报警。辨认笔录,彭某丙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彭贤林。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午饭后,我和大儿子彭某甲骑着摩托车出去耍,下午两点多钟回到家,在堂屋里坐着摆龙门阵,彭某甲说他想修房子,我劝他暂时不要修,因为没有什么钱,我俩就在堂屋摆这方面的话。我二儿子彭贤林在堂屋靠里面的房间睡觉,我们摆话的声音有点大,在外人看来就像在吵架一样,但实际上我们没有吵架,彭贤林就从里面屋里出来,说是不是马蜂夺了,说话这么大声,影响他睡觉。我和大儿都说,我们摆我们的龙门阵,又没有影响到你这些话,彭贤林突然说“信不信老子两刀捅死你”,我和我大儿就对他说“彭二娃子,你这种做法不对哦,还要拿刀子来捅”。彭贤林气冲冲地进屋,我估计是进去拿刀,彭贤林从屋里拿了一把腰刀出来,这时大儿提醒我注意,别把我给伤到了,当时我和大儿子已经退到屋的地坝了。彭贤林拿着刀从屋里出来直接朝我们冲过来,我们退到我家外面的地坝里了,大儿还在对我说“爸爸,注意哟”这些话,我还在说“晓得”,在地坝里我看周围没有什么可以用来抵挡我二儿子刀的东西,情急之下我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向彭贤林扔去,没有打到他。彭贤林手上的刀已经握起力的,我看到想去抢刀,但是又怕他捅到我,就不敢去抢。大儿随手在地上捡了一根扫把棒棒,来当彭贤林的刀,我看到他直接朝到大儿冲过去,大儿跟到往下坡坡那里退,退到有个洗衣台那里,不知道是自己摔了一跤,还是被彭贤林捅到起才摔倒的,当时我大儿子被捅在什么位置我也不知道,我只看到我大儿子的血从手上顺到流出来,这时我二儿子看到捅到我大儿子了就开始朝公路对面跑的,具体往哪里跑了我不清楚。我大儿子被捅伤后在下坡坡那里又自己摔倒了一次,他又爬起来继续往坡坡下面走,走到坡坡底下就是公安局的来看到我大儿子躺的那个位置就倒下去了,再也没有爬起来了,我当时也跟着走到了坡坡那里,看到我大儿子流了很多血,隔了一会,120赶到现场对我儿子施救,接着公安局的来到现场。彭贤林走回来,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在十多年前,彭贤林曾将彭某甲的左边肩膀砍伤,在王某处缝了12针。辨认笔录,彭某乙从11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彭贤林。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被告人彭贤林与被害人彭某甲之母。当天自己在李某乙家串门,在十四年前,彭某甲也曾被彭贤林砍伤背部。彭贤林是吸毒人员,喜欢说脏话骂人,周围邻居很恨他,脾气不好,容易与人发生争执。4、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在家煮面时,听到外面有人吼“遭了,遭了”,出来看见彭二娃子手里正流血站在马路边,彭某甲躺在地上,还没有断气。后120的车子来了,医生给彭某甲包扎。5、证人彭某丁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被告人彭贤林之妹。十多年前的一个晚上,大哥彭某甲被二娃子(彭贤林)砍伤了背部,自己陪着彭某甲去医生那里缝针。同时证实结婚时,彭贤林强迫自己叫婆婆、老公他们家拿钱给他,因没给,彭贤林还用脚踢了自己,后又跑到老公家门口睡起,强迫他们给钱,还在婚礼当天闹。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华蓥市清溪路科创大药房的老板,十几年前彭某乙的大儿子因受刀伤在其诊所缝针治疗。(六)被告人彭贤林的供述。我哥哥叫彭某甲,我们关系很差,经常吵架、打架,我们也很少来往。以前,我拿菜刀砍了彭某甲背上那一刀,后来彭某甲和父亲彭某乙把我脚打伤。案发当天中午12点半的时候,我和我爸爸、哥哥、妈妈还有我娃儿在家吃饭,吃完后我和我娃儿在我娃儿的卧室看电视,我哥哥和我爸爸就坐起我哥哥的摩托车出去了,然后我睡着了。大概睡了半个小时,我就被我爸爸彭某乙和我哥哥彭某甲的争吵声吵醒了,我就起来站在堂屋的门边对他们说:“你们拉起出去就是笑嘻嘻的,哪门回来遭野蜂子和野狗把你们咬了啊”,他们当时是站在街檐边上的,我哥哥听到这话后就跟我雄起了,做起要弄我那么凶,我说:“要弄就弄,怕卵”,我爸爸也在旁边帮到我哥哥说:“要得”,然后我爸爸和我哥哥就到地坝边上去捡了砖头,我爸爸一个手拿一块砖头,我哥哥左手拿的一块砖头,右手还到地坝堆放杂物那里去拿了一个木方方,我看见这种情况我就到楼顶上去换的鞋子,然后到我娃儿的卧室去拿的刀,我右手拿起刀走到地坝里,我爸爸和我哥哥就一起朝我涌上来,走到离我两三步距离的时候就开始拿砖头和木方方打我,我就拿起刀朝我哥哥去的,在打斗的过程中我将自己的左手误伤到了,我摔了一跤,我哥哥的左肩处被我用力捅了一刀,我爸爸没有受伤,这期间在场的就只有我们三个人,然后我就往地坝外面的马路跑,我爸爸和我哥哥就在后面追我,我哥哥追到马路边上的时候就跑不动,这个时候周围就有围了很多邻居,他们就在劝我先去包扎手上的伤口,我就跑到新拱桥一个小药店去包扎伤口,但是今天药店没有开门,随后我就打的110报警说:“我报案,我杀了人”,接警员就叫我直接跟派出所联系并告诉我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我又按照接警员说的电话号码打的派出所的电话,我对派出所的人说:“我报案,我投案自首”。派出所的人就来将我带走的。我用刀将哥哥捅伤后,沿着小路走到要上大路时,顺手将捅我哥的刀扔到田里,田离我家只有十几米远。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彭贤林辨认出作案用的刀子,并对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村6组与其父兄打架地点,彭某乙、彭某甲拿木方、砖头地点,自己穿鞋、拿刀地点,捅伤彭某甲地点,彭某甲倒地位置、扔刀地点,买烟地点,以及自己买刀地点等进行了指认。上述指认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七)被害人、被告人身份证明1、户籍信息表。被告人彭贤林于1976年1月6日出生。彭某甲于1973年8月20日出生。2、被告人彭贤林的犯罪前科材料。被告人彭贤林2003年因吸食毒品被华蓥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1月因持水果刀将他人捅刺成轻微伤,被华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05年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期满;2008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贤林因家庭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贤林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贤林作案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贤林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被害人与父亲交谈时声音大、影响了被告人睡觉为由,扬言要杀害被害人,被害人一直处于退守中,被害人并没有过错。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贤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天兵
代理
审判员 蒋 瑜
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