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23号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勇,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勇,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为元,由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