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李自贵,1974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张珍才,1983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韩丽娟,1981年8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自贵与张珍才、韩丽娟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珍才、韩丽娟银行存款14176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