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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行立终字第00010号

王鸿昌与宝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被告无故伤害其身体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鸿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宝行立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鸿昌,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人王鸿昌诉宝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求确认被告无故伤害其身体,并赔偿损失一案,作出了(2013)金法行立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起诉人王鸿昌不服,以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王鸿昌的诉状看,其所诉之事已超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范畴,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