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许劲。
被告:马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发
代理
审判员 孙 志
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翼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