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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迈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戴文华与被告陈尧、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某,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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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戴某被告陈某被告王某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帮喜、揭格、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诉称,2012年7月24日,被告陈某以经营游戏室为由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5万元,此款至今未还。要求判令1、被告陈某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2、被告王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被告王某辩称,陈某此笔借款我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陈某以经营游戏室为由,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言明:今借到戴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此款被告陈某至2013年8月26日未进行过清偿。另查明,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戴某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被告陈某向原告戴某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故原告戴某要求被告陈某立即归还所借款项,理由正当,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戴某向被告陈某出借款项的时间为陈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陈某所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陈某所涉25万元债务属于陈某和王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20元,合计7570元,由被告陈某、王某共同承担(此款原告戴某已预交,被告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颖刚人民陪审��高益群

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