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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247-1号

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24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羽,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羽,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