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爱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锡吉。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如芝。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政。
上诉人贾爱萍、赵锡吉、沈如芝为与被上诉人赵洪峰、赵国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贾爱萍、赵锡吉、沈如芝上诉后均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爱萍、赵锡吉、沈如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审 判 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