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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知民初字第0047号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孙粉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孙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知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粉年,女,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粉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粉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373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

审判员 杜 青

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