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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民初字第463号

何纪平与蔡腊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46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镇某村。被告蔡某某,女,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镇某村。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道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