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法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庞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王某某。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曲海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务工时认识,2007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导致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吵闹,且被告对原告施以暴力,致原告受到多次伤害。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夫妻间聚少离多,被告未尽到家庭责任和义务。后来原告再次怀孕,被告怀疑非其亲生,又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最终造成胎儿流产。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在广州务工时相识,2006年和2007年先后在贵州老家和重庆城口分别举办婚礼,2008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王某。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为融洽,但自2010年起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公安机关曾调解过双方的矛盾。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双方还经常保持联系,且被告独自负担家庭开支。2012年原告回家居住两个月后将女儿王某带走,致使被告无法探望女儿。为了不对子女成长造成伤害,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在广州务工时相识,2008年1月10日双方在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8月9号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婚后双方在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居住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城口县庙坝镇红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过一些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结合原告举示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是能够得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曲海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景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