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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679号

胡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何波,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1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向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晏益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