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张圣郃。
委托代理人:汤颖异。
被告: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
委托代理人:蔡贤弼、章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郃与被告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郃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圣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圣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维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