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87号
原告:陈炬。
被告:林兴东。
被告:赵银娇。
被告:陈通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炬诉被告林兴东、赵银娇、陈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炬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秋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