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0072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与被告魏XX、肖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魏XX,肖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地址:城固县博望镇文化路中段。负责人曹宸,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化,系城固支行农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宏,系城固支行农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魏XX,男,(……略)。被告肖XX,男,(……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与被告魏XX、肖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丁新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秦文华、

人民陪审员黄彦侠共同组成合议庭,由

书记员招静担任法庭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魏XX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0日,被告魏XX以收购废品为由向我行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由被告肖XX做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已于2011年10月9日到期,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联保承诺书》、《个人借款凭证》、《债务履期催收通知书》、魏XX、肖XX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魏XX辩称,贷款属实,但暂无还款能力,愿意配合法院和银行及时偿还借款。未提交证据。被告肖XX未到庭,委托魏XX代为诉讼,答辩意见与魏XX相同。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评议,全部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被告魏XX以收购废品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农行城固支行申请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并由被告肖XX做保证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10月9日该笔贷款到期,被告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魏XX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93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要求被告肖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被告魏XX的申请,为其提供了5万元贷款,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到期后,被告魏XX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肖XX未能尽到担保责任,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魏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本金5万元,利息937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后续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肖XX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新华

审 判 员 :秦文华

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