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商终字第715号

郭苏明与金翩翩、金孝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翩翩,郭苏明,金孝,张牡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翩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苏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孝男。

原审

被告:张牡芳。

上诉人金翩翩为与被上诉人郭苏明、金孝男、原审被告张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翩翩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翩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翩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翩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倩

审判员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梁   昊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