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翩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苏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孝男。
原审
被告:张牡芳。
上诉人金翩翩为与被上诉人郭苏明、金孝男、原审被告张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翩翩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翩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翩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翩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倩
审判员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梁 昊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