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边东。
委托代理人:蒋剑锋。
被告:袁伟国。
被告:袁伟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东与被告袁伟国、袁伟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边东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