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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754号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投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瑞科特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诉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瑞科特电路板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与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诉称,被告从我公司购油墨价值218400元,仅支付了135000元,尚欠83400元。现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3天内支付,并支付利息。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共从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处购油墨价值218400元。2011年8月26日,经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834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对帐单及送货单和发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欠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货款83400元,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久拖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感光公司货款83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元,由被告南京某电路板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审判员  滕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