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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申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夏大荣与被申请人边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大荣,边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夏大荣。委托代理人刘欢,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边慧娟。委托代理人吴咏兵(系边慧娟之夫),。申请再审人夏大荣因与被申请人边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下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大荣申请再审称:原审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居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单莉莉并非是利众置业的经纪人,其的名片反映她服务于南京宁居房产经纪服务中心,双方的居间协议上所盖利众置业的公章真伪无法确定,其居间协议上单莉莉的姓名有假;另外,居间协议最终的签名由申请人的妻子汪萍所签,并非夏大荣本人所签,汪萍并无其授权,事后也未追认这份协议,且在夏大荣看到这份协议的第二天就通知被申请人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对方告知还需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南京市房产局备案公示,所以被申请人认为第二份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要求对居间协议进行变更或重新签订。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将房屋申报价做高到100万元,以便乙方贷款50万元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居间协议应属无效。被申请人采取了伪造其委托书的手段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综上,要求撤销(2011)下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请求进行再审。夏大荣在申请再审中提供以下证据:1、双方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以证明边慧娟提交该契约给土地登记部门备案,该契约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为100万元。2、提供宁房权下转字第3228**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边慧娟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7日。3、提供关于撤销宁下(2011)第003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宁撤销(2012)第003号及土地登记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办理土地证过户过程中夏大荣的委托书系边慧娟伪造的。被申请人边慧娟提交意见认为:夏大荣的妻子汪萍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与其商谈居间协议,在此过程中,汪萍一直与夏大荣通过电话商量,对于居间协议第8条有关价格的约定,夏大荣应当是明知的,双方的居间协议确由汪萍签名,但此后房子的交易、过户过程,夏大荣一直参与,房款也由夏大荣收取。房产证办好后,夏大荣到场签字,否则自己不可能领取到新的房产证。夏大荣按100万元交完税款的当时,自己将其多交的1740元税款当着单莉莉的面退给他,单莉莉在一审时也有证明。我方一直按照居间协议的约定履行。土地使用证由中介公司代办,办证的过程自己没有参与,办贷款是在土地证办好之后通过担保公司办理,土地证领取的当场被担保公司拿走,不存在自己伪造夏大荣委托书的事实。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边慧娟提供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起抗诉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夏大荣就本案向检察机关申诉过,检察机关决定不抗诉,证明原审判决正确。经审查查明,汪萍与夏大荣系夫妻关系,涉讼房款由夏大荣收取。

本院认为,夏大荣在原审审理中及之前一直未对居间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只是认为自己没有签约经验;尽管其提出房屋存量房合同签订在后、应以房屋存量房合同为依据的主张,然而,涉诉房屋的交易、过户双方均按照居间协议履行,夏大荣全程参与,房款也由夏大荣收取,且从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可以反映,夏大荣对居间协议内容是清楚的,也是认可的。至于居间合同上的中介公司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夏大荣未能举证证明中介公司的公章属伪造,故夏大荣关于居间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夏大荣提出被申请人采取了伪造其委托书的手段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夏大荣所提供的宁下(2011)第003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宁撤销(2012)第003号及土地登记委托书复印件,只能证明在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过程中,夏大荣委托书被伪造,不能证明该委托书系边慧娟本人伪造,故夏大荣提出被申请人采取了伪造其委托书的手段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夏大荣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夏大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展虹

审 判 员  邓秀蓉

人民陪审员  白长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小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