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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执字第124号

黄西东与山东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西东,山东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黄西东,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西东与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泗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东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