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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吕初字第83号

曾枚姣与熊国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XX,熊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吕初字第83号原告曾XX,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XX,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

原告曾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XX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曾XX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