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林。
委托代理人:张志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寒冰。
委托代理人:金紫霞。
原审
被告:夏志文。
委托代理人:张志明。
原审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汪金土。
委托代理人:蒋松。
上诉人邓林为与被上诉人金寒冰、原审被告夏志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林以与被上诉人金寒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上诉人邓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秀莲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