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63号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虹桥支行。
负责人:傅碎满。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
被告:倪孟樑。
被告:吴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虹桥支行诉被告倪孟樑、吴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秋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游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