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74号

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与潘峰、俞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潘峰,俞涛,潘伟杰,潘晓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74号

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

委托代理人:裘炳锋。

被告:潘峰。

被告:俞涛。

被告:潘伟杰。

被告:潘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潘峰、俞涛、潘伟杰、潘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依法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双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