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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8号

杨武胜与叶赛军、洪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武胜,叶赛军,洪泳,赖中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杨武胜。委托代理人王仙。被告叶赛军。被告洪泳。被告赖中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胜诉被告叶赛军、洪泳、赖中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胜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胜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杨武胜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