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杨武胜。委托代理人王仙。被告叶赛军。被告洪泳。被告赖中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胜诉被告叶赛军、洪泳、赖中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胜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胜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杨武胜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