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52号
原告:何春辉。
被告:寿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辉诉被告寿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辉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春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辉负担。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 琦 搜索“”